玉溪三支一扶招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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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25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笔试玉溪考区温馨提示

未知 | 2025-05-21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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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

您好!

欢迎来到聂耳故乡——玉溪参加524日上午(星期六)举行的云南省2025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笔试,为帮助做好考前准备,请注意以下几项温馨提示
 

时间科目别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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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日上午9:0011:00公共基础知识

 
考点务必要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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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考生认准考点名称和地址,避免走错考点。具体考点地址和考场详见准考证。

玉溪共设7个考点,均设在红塔区。

1.玉溪工业财贸学校(玉溪职业技术学院九龙校区)(地址:红塔区九龙路3号玉溪站起公交推荐路线:4路转32路
2.云南省玉溪卫生学校(玉溪职业技术学院科创校区)(地址:红塔区科创大道9号玉溪站起公交推荐路线:9路转15路
3.玉溪体育运动学校(地址:红塔区红龙路50号西门玉溪站起公交推荐路线:9路转15路
4.玉溪第一小学文化校区(地址:红塔区文化路9号玉溪站起公交推荐路线:3路
5.玉溪第一小学紫艺校区(地址:红塔区东风中路30号玉溪站起公交推荐路线:3路
6.玉溪第一小学山水校区(地址:红塔区东风北路23号玉溪站起公交推荐路线:9路
7.玉溪师范学院附属小学(地址:红塔区创新路玉溪站起公交推荐路线:4路转8路
 
注意事项要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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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当天考生必须带齐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与报名时一致),在考试开始前60分钟起进入考点;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起,经监考人员查验身份、安全检查,确认无异常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两证不全或不一致者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离场。


(二)生自备黑色墨水(中性)笔、橡皮、2B铅笔。严禁将各类手表和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有关设备带入考场,除准考证、身份证和规定的文具外的其他物品统一放置在考场门口(通讯设备、电子设备必须全部切断电源;如未带包,手机等物品自行装入信封并在信封上填写本人姓名后用订书机封装)。尽量不要穿戴含有金属的衣物或饰品。除自备的黑色墨水(中性)笔、橡皮、2B铅笔及准考证、身份证外,桌面上不得摆放任何物品。


(三)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不得继续答题,应立即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双手放在背后原座静候,待监考人员发出离场指令后,方可离开考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损毁试卷、答题卡。


(四)每个考点均设有“考生服务点”,如有需要的考生可前往“考生服务点”咨询。

 
交通食宿安排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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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位考生要提前做好交通、食宿、安全等方面的准备。建议大家在考试前一天实地察看考点,熟悉考点示意图、周边环境、乘车路线及指示标识,根据自身实际合理选择交通方式,安排足够的出行时间,确保考试当天按时到达考点。


(二)各位考生要合理选择并提前联系预订宾馆酒店(预订参考详见附件1)。如果考生在考试期间发现产品质量、价格欺诈、强制消费等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及时受理,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三)为了避免考试当天交通拥堵,各位考生和送考人员需提前抵达考点,服从并配合交警的疏导和指挥,自觉遵守交通秩序,不在考点周围聚集,送考车辆到达考点后请迅速驶离,做到“人下车走”,确保考点周边交通安全有序。


 
天气变化早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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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考生根据考试期间的天气变化,做好防雨等个人防护准备。
 
遵规守纪莫违反
各位考生莫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四条、五条、六条、七条、八条、九条、十条)有关条款(详见附件2)。

各位考生要珍惜此次考试机会,用实力说话,用成绩出彩,抛开一切顾虑,摒弃不法行为,做到诚信参考。

咨询电话:0877—2021656



祝各位考生在玉溪:

试试如玉,梦想成真!



附件:1.玉溪市红塔区宾馆酒店预订参考信息(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

 



附件: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节选)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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