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刑种,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作为附加刑适用的是( )
A. 管制
B. 有期徒刑
C. 死刑
D. 没收财产
2. 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下列自然人中可以适用死刑的是( )
A. 甲女因涉嫌投毒被羁押,案件审判时发现其已怀孕
B. 乙男76周岁时采用泼硫酸的方式实施伤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
C. 丙男17周岁时实施了抢劫行为,该案件审判时丙已过了18周岁的生日
D. 丁男74周岁时实施杀人行为,由于案件一直处于侦查、审查起诉等司法程序。审判该案时已满75周岁
3. 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下列说法正确是( )
A.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能减刑
B.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C. 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不得撤销假释
D. 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均可减刑
4. 某日,刘某因给朋友过生日而喝醉了。在意识不清的情况下,刘某用刀捅死了前来劝阻其闹事的饭店服务员。下列关于刘某行为的判断正确的是( )
A. 刘某是在意识不清情况下实施的杀人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
B. 刘某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C. 刘某酗酒酒后杀人,应当从重处罚
D. 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5. 李某在打工期间认识了杨某。经接触,双方互有好感,于是建立恋爱关系。但因发生矛盾,杨某提出分手,李某为努力挽回双方关系,在商店内购买了一把水果刀,持刀劫持杨某的弟弟,逼迫杨某与其和好。杨某与接到报案到达现场的公安民警共同做李某的思想工作,要求李某放了杨某的弟弟。李某在杨某答应与其继续谈恋爱之后,终于放了杨某的弟弟。公安机关随即将李某抓获。李某的行为构成了( )
A. 故意伤害罪
B. 持械伤人罪
C. 非法拘禁罪
D. 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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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刑种。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根据《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又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因此,排除A项、B项和C项,选D项。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A项甲女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B项乙男虽已满七十五周岁,但采用泼硫酸的方式致被害人死亡,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适用死刑;C项丙男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不适用死刑;D项丁男审判时已满75周岁,不适用死刑。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3.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减刑、假释的适用。
A项,《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根据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拘役与有期徒刑都可宣告缓刑,也都适用减刑,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只要符合减刑的要求,同样可以减刑。故A项说法错误,排除。
B项,根据《刑法》第八十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故B项说法正确,当选。
C项,根据《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故C项说法错误,排除。
D项,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故D项说法错误,排除。另外法条说的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无期的犯罪分子才可减刑,并没有提到附加刑,因此D选项中说“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不准确。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4.【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刘某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法条并没有规定醉酒情形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况。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5.【答案】D
【解析】故意伤害罪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题中李某持刀劫持杨某的弟弟,逼迫杨某与其和好,构成绑架罪。
关于绑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绑架罪的主观方面,属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这里的“财物”应从广义上理解,不局限于钱财,也包括其他财产利益。“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此题就属于“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情形。由此可见,构成绑架罪不一定为了勒索财物的目的。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